公會沿革

一、
公 會 沿 革
  本會成立於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四日,創會之初會員僅二十六家,設理事四人、監事一人,並無固定會所,至第二屆(民國四十六年)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迨第五屆(民國五十四年)購得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十二巷六號木造平房為會所,至第九屆(民國六十四年)會員人數逾仟家,為配合行政機關所在地,承全體會員慷慨捐助換購板橋市新民街九、十一號一、三樓為辦公、會議室,至第十三屆(民國七十四年)因應會員激增擴大組織變更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民國八十二年成立台北縣電器裝修業職業工會,承辦勞健保業務,因會員人數漸增,且會所亦不敷使用,故標售原址,另遷購目前會址(板橋市新民街二十九號七樓),在第十九屆(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因人事變動,故台北縣電器裝修職業工會搬遷,同年本會成立台
縣電氣裝修職業工會以服務會員權利與福利。
二、
任 務:
  (1)推行政府政令
(2)同業糾紛調處
(3)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
(4)政府委託代辦證照之申請、變更
(5)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三、
會 員:
  凡在本區域內依法取得證照經營各種電器、音響、冷氣、冷凍機具、通信器材等經綃維修之公民營商業公司行號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或贊助會員)。
四、
會 員 代 表:
  各會員公司、行號應派乙名為會員代表,以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滿二十
  歲以上者為限。
五、
大 會 代 表:
  每三年乙次按各地區會員代表人數之比例選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再行合開代表大會,簡稱「大會代表」,任期三年。
六、
組 織: 本會組織架構暨顧問會務人員名錄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大會代表投票選出、全體會員代表均有被選舉權,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不得超過
  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
(一)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購,負責策劃執行全盤會務與業務,至少每三個月
    召開會議乙次。
  (2)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再就當選之常務理事選出理事長一人,綜理會
    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對理事會推行會務及財務處理負有監督糾正
    之責,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
 
(2)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當選之監事中互選之。
七、
專 業 小 組 委 員 會:
 
(一)
為因應會員經營種類多元,業務性迥異故於理事會下設置專業委員,協
    助研發及會務推展。
 
(二)
本小組設組員十三人(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理事會提名聘請家電、
    通信、冷凍、電腦資訊等具有專業知識及技術之人員,每三個月至六個
    月召開會議乙次,任期三年,與應屆理、監事同進退
八、
會 員 福 利 及 活 動:
 
  (1)設置會員子女獎學金 
申請子女獎學金辦法 表格下載
  (2)會員婚喪喜慶弔慰,直系親屬死亡慰問金
 
  (3)每年舉辦乙次國、內外考察及自強活動  
  (4)每年致贈會員紀念品乙份  
  (5)舉辦經營、稅務講習  
  (6) 每月一次登山健行活動
九、
辦公處:  
(一)
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二人(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
報主管機關核備任用。
(二)
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會之決議,監事會之監督與理事長之意旨,綜理日常會務及
  作策劃推動。
(三)
會務人員依照內政部頒布「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十、
未儘之處詳商業團體法暨本會章程。